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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大運修正趨國際化宜更靈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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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-09-0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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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王信良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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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經過多次座談、溝通和問卷調查後,已釐清方向朝國際化、明確化及鼓勵化調整,修正草案再經公聽會蒐集更多意見後,即可全文修訂呈報教育部實施;不過在競賽種類及資格限制方面,要和國際接軌又鼓勵全校運動,就必須更靈活修正,以免制度規範跟不上時代腳步。
修正前的全大運準則條文是3年前開始實施,但今天世界的節奏更快過以往,所以我們為了趕上全球化步伐,不但在時間上別自限於既有模式,在範圍上也要保持彈性,整體策略更為靈活,才能得到最大效果。
全大運競賽種類因籃球、排球、棒球、足球四大聯賽提供充分機會磨練各隊,因此不再納入全大運,即為精緻化減少承辦者的負擔,也正如4年一度的奧運會限制規模的用意,不過全大運除提供大學生最高競爭機會、選拔代表之外,提供更多數大學生參與非主流運動機會、鼓勵大家平日從事運動培養身心健康,應該也是重要的任務。
現行準則第八條規定應辦種類有田徑、游泳、體操、桌球、羽球、網球、跆拳道、柔道、擊劍和射箭10種,選辦種類則從高爾夫、保齡球、撞球、空手道、角力、木球等選1種或2種,修正草案則將選辦種類分成公開組和一般組各行選擇,並加註「應辦種類組委會得依檢討意見及國家體育政策予以調整」。
可惜選辦種類並未委由組委會調整美中不足,似乎應先確定舉辦及選辦的項目原則,是以世大運為主要依據或運動人口、競技水準作次要依據,應盡快討論出結論,才有助於提升全大運品質,而選辦種類的選擇樣本只有6種也太少,單以慢速壘球來比較,運動人口之多可能排名前茅,雖非亞奧運及世大運項目,未必不能列入選辦項目,也未必不會造成全大運的高潮,還有國術類項目,在亞運中也有奪牌機會,應可一併考量。
在參賽資格方面,本欲和世大運接軌限制28足歲以下,卻因考量全大運可能為其他賽會之選拔,而暫將年齡限制取消並不合理,但在一般組內為鼓勵研究所學生保持運動習慣,自然和以競技為主的公開組不同。
至於公開組意義就是集中運動成績優良的學生,全力追求競技勝利,經過各校的問卷調查後,明訂各項資格限制自無疑義,然而若非該生專長項目是否可參加一般組競賽,是值得探討的,可從精神面及執行面雙重考量,選擇最大利益的方案。
裁判問題在大型綜合運動會裡常為人詬病,大專體總並無本身的裁判體系,只能仰賴全國性體育團體,準則修正也只能朝精簡人數方向努力,但應和全國性體育團體好好溝通,互相建立考核共識,才能獲得雙贏局面。
而在開、閉幕程序上,修正為國際賽會通用貫例,承辦學校的結案報告,從3個月完成縮短為2個月增強效率,內容亦詳列所需單元,都有助於明確的合理化,標準作業流程當客觀依據,以免人為疏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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